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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二章 宗族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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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萧云贵说完之后,洪韵儿也沉默了很久,过了半晌才道:“是啊,当下国中的社会现状却是我们想象不到的,我们后世习惯上将由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连结起来的人称为亲族。而当下国中盛行的却是胎于血亲关系为纽带的封建宗族制度。这种以父系家长制为内核,以血缘和等级伦常关系为特点的宗族组织在国中经济、政治、文化等活动中起着极为重要的调节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运行的作用。宗族组织通过联宗收族,凝聚同姓宗亲,在生产、生活乃至宗教等各个方面来维护和满足同族成员的共同诉求,进而在宗族共同体内部调节与稳定社会关系,并且保持和促进本族共同体内部、各宗族之间乃至整个国家和谐运转。宗族内部自我管理,即所谓自治性,各宗族协调社区事务,甚至涉及国家事务,而政府则给与宗族参与司法,自定族规并解决一些民事纠纷的权力,支持宗族维护地方公共秩序的请求和利于地方社会稳定的互助和办学等行为。”

    说到这里萧云贵轻叹一声道:“不错,都怪满清这个变态朝廷,这个朝廷是少数统治多数的朝廷,为了稳固其统治,满清大力推行宗族管治,将地方权下放到宗族手中,宗族的权利大到可以定人生死,可以和官府商讨税率,满清甚至有政令到县而不再及下的说法。”

    洪韵儿接着说道:“是啊,满清为了稳固统治,推动社会秩序稳定,首先在政策上就有所倾斜。顺治九年定有《年制定了十六条圣谕代替原来的六谕,雍正二年对圣谕十六条特作解说,定为《圣谕广训》。其中第二条说,笃宗族以昭雍睦,作为向万民发布的圣谕。第一次加入了宗族应亲睦的条款。满清除了用奴化儒学稳固读书人外,更用宗族秩序的根本人伦中孝、弟来稳固百姓万民!满清皇帝们知道,只有万民与宗族建立了和谐关系,王朝的秩序才能得到维系。”

    洪韵儿顿了顿接着说道:“宗族本身就有对仲裁族内纠纷的族法家规,维护了宗族内部的和谐。聚族而居的宗族组织群体的一大特征就是可以作为乡村社会的控制系统,这个特征甚至到后世还有。统领宗族成员的是族长或族正,他们拥有主持宗族祭祀、掌管族众日常生活,仲裁族众纠纷等权力,民有争执之事,先经本系族正、房长暨村正与村之贤德者平之。雍乾时期,曾谕令试行族正制,作为政府与宗族发生关系的中介,并授予族正准官方身分。雍正四年,聚族而居的村庄,宗族势力强大,清政府专门规定。地方有堡子大村,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遍查,选族中有品望者立为族正,若有匪类令其举报,倘徇情容隐,照保甲一体治罪。”

    萧云贵嘿了一声道:“满清还授予族长承嗣权、教化权、经济裁处权、治安查举权、对族人的生杀权等权力。使得族法族规往往得以先于官府解决族内矛盾。这赋予了介于民众与官府之间的组织,不可否认宗族制度还真是替满清解决了不少麻烦的。”

    洪韵儿单手支颐叹道:“宗族带给我们新政最大的阻力还是在经济上。宗族的经济基础对救济族人,维护宗族关系作用巨大,在明清以前,产业多属于小农私有,之后逐步集中为公产或族产。使家族组织的经济功能日益增强,逐渐演变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从而推动家族制度的广泛发展。族人对某种事业的共同投资密切了之间的往来,共同的利益基础使得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族田是江南宗族经济活动的基础。宗族地主以族田是公产、不容侵犯为名义,动员全族族众的力量,极力维护宗族对族田的所有权。在族田公有的旗号下,族众一般都会将其当成宗族的公产来保护,加强了族人的认同感。自从嘉庆之后,满清治下贫民阶层不断扩大,而清廷救济能力却每况愈下,清廷的救济政策重心不得不由直接救济转化为劝民捐输。就好像咱们太平天国起兵以来,江南宗族响应清政府和本族乡绅的号召,积极捐输筹饷捐粮,甚至还组建团练自保,实在是令人头痛。”

    西殿在苏褔省建立乡官、乡兵制度之初,因为西殿任命的乡官、乡兵头脑等人都是当地百姓自发推选出来的。而这时候的百姓会推选什么人出来担任乡官、乡兵呢?在这个九成以上都是文盲的国度。百姓们推选出来的人一定是乡间德高望重的人,这些人往往就是宗族的族长。

    太平天国占领苏褔省后,只因西殿的教义推广和各种政策还算平和,对乡间宗族势力真正的影响不大,敢于反抗的宗族势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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