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也叫版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有自己的权利特征,简要归纳为以下几点:
(1)著作权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著作权是作者对其智力劳动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特殊权利,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这不同于有形的物权,也不同于同样以无形财产为客体的工业产权(商标权、专利权)。就作为著作客体的作品本身而言,范围非常广泛,它包括口头作品、文字作品、电影作品、电视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各种各样的作品形式。
(2)著作权是一种受限制的专有权著作权既然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那么,它具有无形产权的全部特征,最主要的就是它有独占性或垄断性。著作权的独占性表现为未经作者授权或法律许可,任何人不得占有、控制和使用其作品,否则,便是侵犯著作权,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要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此外,由于著作权的自身特点,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目的,因而它又要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使用”等限制。著作权的独占性是有所限制的。
(3)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由于著作权制度允许独立完成作品的多个著作权的存在,所以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采用创作保护主义的原则,只要作者独立完成了作品的创作,就自动取得了著作权。也就是说,著作权的取得,完全基于作者独立创作作品的行为或事实,而不需要其他任何法律事实的存在。著作权的主体也就因此具有普遍存在的特性,只要独立创作出了作品,就可以享有著作权,而且著作权是不可剥夺的。但是,虽然人人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但它不一定给每个拥有的人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因为并不是每个作品都具有社会价值。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自然人以外的生命体、非生命体以及社会组织都不可能成为事实上的作者。但在著作权法领域,法律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也将不具备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拟定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如有下列情形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这种情形即指主要利用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
北京作为首都,是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心,集聚了大量优秀的文化、艺术和科技人才。经过他们的创造性劳动,产生了无数智力劳动成果,为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公民、法人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公民、法人为保护著作权而主张其合法权益的著作权纠纷明显增多。特别是基于北京的独特地位和著作权本身的特殊性,著作权案件在北京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已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据统计,《著作权法》实施前5年,北京市法院共受理著作权案39件。而从《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实施以来9年时间里,北京市法院就受理了1000多件著作权案。其中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自1993年6月成立以来,就受理著作权案接近500件。经过各级法院审判人员的努力,已审结各类著作权案1000多件。其中许多案件的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维护了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中外知识产权界的好评。
著作权是无形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的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