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条件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专利“三性”。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在工业上或者产业上获得应用。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这包括3个方面的含义:第一,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是指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被实施后,不产生对社会的危害,不产生对人类生存、安全、环境的危害,不损害社会公共道德。
第二,能够产生积极的技术效果,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被实施后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第三,能够产生积极的经济效果,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被实施后,能够给发明人、专利权人或者国家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洗乐洗衣机制造商为了降低洗衣机噪音、提高揉洗效率,组织科研力量对其机械传动结构加以改进,研制出了新的传动部件。但其科研主管人员缺乏专利保护意识,未及时将该技术创新成果申请专利。此后,该技术成果在无意间被一外聘职员所了解和掌握,这个精明的外聘职员将其技术成果以个人名义抢先申请了专利,随后辞职离去。就在该厂商新产品研发工作完毕,新产品即将上市之时,却接到了专利侵权警告书,警告书是那个已辞职的外聘员工写的,他要求该厂商支付其专利费200万元,方可使用“本该属于厂商自己”的新技术,否则将与之对簿公堂。该厂商苦于没有研发过程记录,缺乏能够证明其先期投入新品研制并做好生产准备的必要证据,遂不敢直接应战,只得私下协商,以支付对方50万元的条件,换回本该属于自己的专利权。
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可以在市场中进行交易,它受到国家专利法保护,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