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有关违规创办公司要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主要有如下5条:(1)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假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假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提供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并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额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账册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设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或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公司向股东或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初,某市某银行指派段某等5名工作人员组建A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要求该公司在工商登记上与银行完全脱钩。后段某等5人根据安排,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成立A公司,股东为段某等5人,法定代表人段某。同时,银行以人员借用形式将段某等5人派到A公司工作。2007年间,由段某拍板决定,先后3次采用虚开发票增加费用的方法,从A公司套取现金共15万元,以奖金形式按职务高低分给全体5人,其中,段某分得5万元。经查:A公司用于注册资金600万元验资的房产属于银行所有;A公司成立后至2009年,其启动资金和经营资金绝大部分是银行的低息优惠贷款,A公司日常经营均直接受控于银行,经营利润则通过假账处理后上交给银行,作为银行职工福利。
律师意见:段某等人利用银行违规设立公司,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该案中段某等人作为股东提供的出资600万元的资料,显然是虚假的,在这个虚假的前提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认5人为出资股东的结论缺乏事实依据。
在我国违规创办公司是要承担很重的法律责任的,有些人对创办公司的知识和法律不太了解就贸然创办公司,应该在之前进行系统的学习或寻求有创办经验的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