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有了市场才会有激烈的竞争,有了激烈的竞争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有了不正当竞争才需要有法律对它进行规范和调整。
创业者一旦步入市场,就会发现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的竞争意识、市场意识也正在逐步地加强和提高。正因为如此,在导致激烈市场竞争的同时,市场秩序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混乱。因此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期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法律准则,是规划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之一。它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指我国境内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特点和原则:
(1)特点
第一,它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
第二,它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的准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明确划清了不正当经营行为,为经营者指明了市场活动的准则和法律依据。
第三,它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经营者。
(2)原则
第一,自愿、平等、公平原则。在市场上不论经营者经济性质、业务规模、营销范围有什么差别,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其间所发生的商品交易行为不可违背商品所有者意志,强迫其进行交易。
第二,诚实、信用的原则。市场经营者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不可不讲诚实信用,否则必然扰乱和破坏市场经济关系,阻碍经济发展的同时使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第三,遵守习惯和商业道德的原则。比如货真价实、老少无欺、买十赠一等交易规则、惯例和促销方式,这些习惯和道德,是商业在时间长河中积淀下来的人们共同认可、普遍接受、自觉遵循的买卖规则与经验,它们理所当然成为经营者的行为规则。
第四,政府、社会监督原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特点就是政府、社会的监督。政府通过强有力的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同时又发挥包括群众监督和新闻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更进一步加强监督的力度、广度和深度。
200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商标“喜凰”牌用于白酒产品。200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图案“天福山”,其中有“喜凤”字样,整个商标图形图案和文字除“天福山”和“凤”字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都用隶书书写,字型相仿。从2007年3月到200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的商标共生产白酒50万瓶,销售了40多万瓶。销售额达1200多万元。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包装,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凰”就是“喜凤”,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购。同时也因此造成了甲厂产品滞销,给甲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2009年1月,甲厂状告了乙厂,要求其赔偿损失1000万元人民币。
该案中乙厂违反了商标法关于商标专用权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适时拿起《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把利剑保护自己,毫不畏惧,不管对方是谁。